一、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1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
(二)企业总部和加工生产基地一并迁入古蔺,如需要工业用地的,县政府以最低价标准按正规程序供地。在用地扶持基础上再给予产业发展扶持,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迁入古蔺,注册地在古蔺而需要在泸州市内其他地区新建生产基地的,供地由县政府帮助协调其他地区按照最低价标准提供。
(五)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除享受我县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市关于扶持企业上市非县本级财政支出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50%的奖励。
(七)我县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八)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3年内在城区(古蔺镇)免费协调必要的办公场所。
(九)现有县内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