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6-03 10:25:32

政策扶持产业

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1 亿元,主要用于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品牌创建、龙头培育等环节扶持,专项资金按《古蔺县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管理使用。

(一)基地建设扶持

1.甜橙产业

(1)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标准化新种植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种植面积 400 元/亩标准补助苗木款(按退耕还林苗木补助政策执行);贫困户自行种植甜橙的免费提供苗木。

(2)新建水果保鲜库的经营主体,建成并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的,按容量 100 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容量 100 吨及以上最高限额补助 12 万元;承包经营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的企业购置全新冷链运输车并正常使用半年及以上的,按购车款的 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限补 1 辆。

(3)凡按照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实施,且集中连片面积达

1000 亩以上的区域,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优先安排水、电、路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2.猕猴桃产业

(1)在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按标准新种植且规模达 100 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养殖大户,经县级验收后,按 3000 元/亩标准进行实物补助;实物补助分三个年度逐年补助,每年按种植面积 1000 元/亩进行补助。实物补助与村集体经济挂钩,第三年实物补助完成后,村集体开始享受收益分红;第三年至第四年,

村集体享受 2%收益分红,第五年起(或丰产后),村集体享受3%收益分红,具体利益联结机制由各项目实施乡镇制定。

(2)按照“农科院+村集体+企业”模式建设繁育圃,业主为繁育圃建设主体,政府通过购买农科院技术服务指导业主建设繁育圃试验基地,繁育圃收益与村集体经济挂钩。

(3)凡按照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且集中连片规模达1000 亩以上的区域,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优先安排水、电、路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3.肉牛产业

(1)按照规划要求,新建养殖规模达到 50 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现干湿分离、种养循环,达到环保要求,牛只正常入栏,并正常生产经营的标准化养牛场,牛舍面积按200 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分三年按 4:3:3 比例补助到位。

(2)从新西兰、澳大利亚引进进口纯种安格斯能繁母牛,按 4000 元/头予以补助,按 4:3:3 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3)进口纯种安格斯母牛所产纯种犊牛,一次性补助 2000元/头。

(4)按照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实施的区域,养殖规模达到200 头以上或能繁母牛达到 30 头以上的养殖园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优先安排水、电、路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4.丫杈猪产业

(1)新建(改、扩建)存栏达到 50 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现干湿分离,种养循环,达到环保要求,且正常生产经营的标准化丫杈猪养殖场,新建圈舍按 2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扩建圈舍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新增存栏母丫杈猪达到 50 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按 300 元/头标准给予补助,按 4:3:3 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2)对贷款用于新建丫杈猪初深加工厂的企业,按利息的50%进行贴息。

(3)按照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实施的区域或存栏 1000 头以上的养殖园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优先安排水、电、路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4)对精品丫杈猪定向饲养农户(详见附件 9),每出售 1头精品丫杈猪给予 800 元补助。

(5)对原已享受过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产品初加工扶持(入驻乡镇)

1.项目自建成投产年度起,执行三年财政补贴政策,即:前三年县财政在自有资金或项目资金中,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资源税、环境税除外)100%额度给予企业补贴。

2.建设厂房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验收合格的,按建设面积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三)产品深加工扶持(入驻东城双创园)

1.项目自建成投产年度起,执行三年财政补贴政策,即:前三年县财政在自有资金或项目资金中,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资源税、环境税除外)100%额度给予企业补贴。

2.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入园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提供厂房,实行租用制度,前三年租金全免,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减半,对入驻企业生产车间进行装修的,按建设面积给予不高于 200 元/平方米标准的补助。

(四)品牌创建扶持

1.对成功创建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公用品牌的乡镇、部门,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

2.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农业企业,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同级行政部门颁发农业品牌的单位,参照国家级 15 万元、省级 1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新认证成功一项绿色食品或一项有机食品,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五)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建扶持

1.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创建业主 20万元、10 万元补助。

2.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创建业主10 万元、5 万元补助。

3.新创建成功省级标准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创建业主 5 万元补助。

(六)金融信贷政策扶持

1.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原则上提供 3 万元以下 3 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期内由政府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对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同意进入联合社,并通过联合社反担保获得贷款,按利息的 50%进行贴息,具体参照《古蔺县 2018 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实施

方案》执行。

2.农业保险政策扶持。将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纳入政策性保险或特色农业保险范畴,享受政策性或特色农业保险补助。













附件10

第一条 根据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助推脱贫致富奔康的意见》

精神,为促进古蔺县四大农业特色产业(甜橙、猕猴桃、肉牛、丫杈猪)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特色产业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助力脱贫攻坚,特设立 1 亿元“古蔺县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专项基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专项基金来源于整合全县涉农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基金只能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该资金,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二)公开公平原则。专项基金使用情况须在规定范围内公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三)项目审批原则。专项基金使用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批制度。必须以项目形式申报使用资金,申报项目须符合四大农业特色产年度实施方案,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扶持对象是四大农业特色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用于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基金重点支持的方向

(一)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的生产型补助和改善生产发展条件补助等。

(二)支持农业初精深加工企业购置机器、税收奖补等补助。

(三)支持特色农产品的商标和品牌创建,扶持农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国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等。

(四)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小额信贷担保、农业金融创新、风险保障金试点、特色农业保险、贷款贴息等。

(五)经县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预审。需申请补助的项目,在实施前将项目规模、内容、选址、布局等经实施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验收组办公室。由县委农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审,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要求的项目方才纳入拟补助范围。

(二)申请。由新型农业经营业主或大户向项目实施乡镇或古蔺经开区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时间截止每年 12 月 31 日)。

(三)初验收。各乡镇或古蔺经开区根据县上统一标准,于次年 1—2 月开展验收,并整理好建前、建中、建后相关资料,汇总后在本乡镇内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报请县级验收组最终验收。

(四)最终验收。县级验收组分三个年度开展验收,根据乡镇申请验收项目清单,逐项进行验收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最终验收合格表和县政府审批金额,将资金分年度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及时兑付到业主。年度验收不达标的不再给予补助。列入退耕还林的造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足部分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成立由县委农工委牵头,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商科技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联社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县级验收组,由县委农工委根据项目情况统筹安排预审和验收工作,验收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委。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四大农业特色产业补助标准依据《古蔺县加快发展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助推脱贫攻坚 2018 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在古蔺县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负责监督。

第十条 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基金只能用于四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所申请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认真落实财政涉农资金公开、透明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项目申报中采取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每年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需求情况,同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综合材料报告县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