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车间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6-03 10:27:38

扶贫车间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

进入农特产品集中加工区和扶贫产业发展集中区的企业,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乡镇分散扶贫车间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厂房支持

1.鼓励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建设厂房,用地、用水、用电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由乡镇负责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属地乡镇)

2.新建厂房补贴。新建厂房面积达到 200平方米且吸纳贫困劳动力 10人以上的,按简易板房 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10000元)、砖混结构 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厂房租金补贴。由乡镇采用不动产折资或整合资金建设的

扶贫车间,可采取租赁或折资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合作。租赁上,前三年租金全免,后两年按 50%收取租金,五年后据实收取租金;折资入股上,探索完善不动产折资和整合资金入股、租让入股、按股计收等模式,由乡镇依据企业吸纳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数量,与企业商议确定企业和政府投资股权比例,按照实际收益分红。原则上吸纳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越多,厂房租金越低、政府投资股权比例越低。(责任单位:属地乡镇)

(二)用工支持

1.用工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统一开展订单式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贫困家庭劳动力),对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 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就业奖补。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 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吸纳 10人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 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发展补助

自企业正常生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企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即按企业在我县每年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 100%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出口补贴

全力支持企业在达到出口退税标准后,按相关规定申请退税。同时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地的企业,根据本地统计实际收回外汇额度,按 1美元补贴 0.05元人民币标准对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

(五)融资贷款支持

1.创业担保贷款。在县内合法创办了经营实体(含村集体公司、专业合作社), 5年内和配偶没有除首套房贷、车贷、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以外的其他商业贷款记录,能提供县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担保的,可申请最高 10万元、3年财政全额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返乡创业贷款。在县内合法创办了经营实体、有在外工作经历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

20万元的返乡创业贷款,利息自付(利率为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 3个点),期限 2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建设扶贫车间的企业和个人,可同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补助政策。享受县内扶持政策仅限于同类补贴的最高项(固定资产类的扶持政策仅限一次),不得重复和多头享受。